《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由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是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注:本规范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GB/T18883-2002 标准值 | GB50325-2010(2014) 标准值 |
(Ⅰ类建筑工程) | (Ⅱ类建筑工程) |
甲醛 | 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 ≤0.10mg/m³ | ≤0.08mg/m³ | ≤0.10mg/m³ |
苯 | 气相色谱法 | ≤0.11mg/m³ | ≤0.09mg/m³ | ≤0.09mg/m³ |
TVOC | 气相色谱法 | ≤0.60mg/m³ | ≤0.50mg/m³ | ≤0.60mg/m³ |
氨 |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 | ≤0.20mg/m³ | ≤0.20mg/m³ | ≤0.20mg/m³ |
注:Ⅰ类建筑: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建筑:办公室、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图书馆、体育场、公共场所等;
